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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接受和使用公共資源的工會必須及時更新和獲取本法第十五條的適用信息以及以下內容:

 

一世。工會和當局之間的合同和協議;

 

.執行委員會的董事會;

 

.合作夥伴名單;

 

。其獲得的經濟公共資源或實物、物品或捐贈的詳細關係及其行使的公共資源的使用情況和最終去向的詳細報告;

 

五、制憲會議的會議記錄;

鋸。正式授權的法規;

七、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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